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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
  (二) 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 增进与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 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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